赵明月律师亲办案例
经典荟萃,继续开来之巧解顾问单位工伤案
来源:赵明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2
浏览量:962

工伤事故是每个生产型企业都有可能面临的难题,我所在的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在担任各大单位法律顾问期间,一贯坚持做到事前规范单位规章制度,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事后积极处理,遵循法律规定的作风。 

2010年9月,我事务所接受某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委托,代理与职工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吕某于2009年7月1日到我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上班。同年9月4日下午17时左右,吕某因不规范操作导致左手臂被机器导辊压伤,经同事发现后被立即送往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左上臂骨折,需接受两次手术治疗,一次为注入钢针以帮助手臂恢复,一次为取出钢针。吕某共住院19天。2009年11月25日,吕某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2月22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并于2010年5月26日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我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60337.86元。我事务所顾问单位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10年7月23日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2010年9月3日,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我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按照九级伤残的标准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5127.86元。

   

我在接受委托时,全面了解了案情,认真研究了案宗材料及相关鉴定文书时效,发现在委托我之前,该法律顾问单位已经将再次鉴定的机会用尽,一年内无法再次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吕某9级伤残的鉴定结果已经成为本案的既成事实在一年内无法改变,该顾问单位应该按照法律以9级伤残标准向吕某进行赔偿。但吕某这种未治疗终结就评残的行为明显对我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不利,为捍卫我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的权益,为我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保驾护航,我和同事认真细致地反复研究案情,最终从法理上,事实上找出了解决之道。我们根据吕某出院医嘱以及吕某还需再次接受手术治疗以取出手臂钢针的事实,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对吕运佳第二次手术与伤残等级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面对我们的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法官深感压力,坦言自己工作至今从未处理过类似申请,但法律确实赋予当事人申请的权利,法律允许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最终,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使我单位赔偿降低近80%。我们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定,巧妙地设计诉讼策略,维护了我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利益。 

 

 

  

附:

申请书

 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XX园区XX路XX座;

联系人电话:13882208686

申请事项 :请求对吕某第二次手术与伤残等级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成都XXX有限公司诉吕某劳动争议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在案,案号为(2010)双流民初字第XXX号。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参照标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故客观、公正、准确的鉴定结论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鉴定应当建立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的基础上。而吕某在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22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基于申请重新鉴定时效原因,申请人在吕某未进行二次手术的情况下迫于鉴定时效的无奈于2010年7月23日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经鉴定吕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但此次鉴定依然是建立在吕某未治疗终结的基础上。根据吕某当时的出院医嘱以及现其提供的医疗证据可知,吕某的伤情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故此前吕某在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所作的两次伤残等级鉴定是有失客观公正的,前后两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差别恰好说明吕某伤情的不稳定性,同时也证明伤情恢复情况、治疗程度直接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评定结果,治疗情况与伤残等级之间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申请人在吕某受伤至今一直积极配合治疗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从未推卸责任,但如果以在伤情不稳定情况下所做的鉴定结果为依据进行赔偿,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从之前的两次鉴定结果明显看出随着吕某伤情恢复情况不同,伤残等级也明显存在差距,直接影响申请人的经济利益,申请人认为法律不仅应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应当公平公正客观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天平不应该随意偏向任何一方!

现吕某的第二次手术已经进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请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吕某第二次手术后情况与之前鉴定的伤残等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准确认定当事人双方责任。

此致

双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

                                          二O一0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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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明月
  • 执业律所: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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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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